(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包括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行为。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包括应开具而未开具的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和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包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自行填开发票入帐和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包括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和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包括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和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有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