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方栏目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名称和地址的全称。一般名称和地址要分行打。
(二)买方栏目又称发票的收货人或抬头人。当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时,商业发票必须以信用证申请人为抬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跟单托收业务,发票上的收货人应根据合同所列买方或指定名称缮制,并列明详细地址。
(三)发票号码。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编制,一方面便于出口商的查询,同时又代表了全套单据的号码和某批货物,所以,在缮制时不能遗漏。如缮制汇票时的号码就是按发票号码填写。
(四)发票日期。发票的出票日期,信用证方式一般在信用证开证日期之后,装运日期之前,或至少在交单或有效期之前。
(八)合同号码,应与信用证上所列的一致,须在发票上列明,若一笔交易有几个合同号码,都应打在发票上。
(十)起运地。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提单所列明的一致。
(十一)目的地。按信用证填写,同时要注意目的地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有重名的目的地后面要加打国别。
(十二)运输工具。在得到海运公司或运输代理的配载通知后,按其配载内容列明运输工具和航次。
(十三)唛头。凡是信用证上规定唛头的,必须逐字逐行按规定缮制,并与其他单据的唛头相一致。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唛头的,则按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唛头或买方已提供的唛头缮制;如果都没有规定的,则由卖方自行设计,并注意单单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