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项管理活动。它是税务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表现。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相对人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客体则包括纳税人的应税财产、其所从事的应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以及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存款账户和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检查的职能有二,一是追补税收收入,二是以查促管。一方面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监督,对其税收违法行为给予纠正或处罚,促进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税务检查也是对税务机关自身征税行为的检查和监督。这也决定了税务检查的作用与意义不仅在于对纳税主体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也是对征税主体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正因为税务检查对税收征管工作具有查遗补阙、敦促改善的监控、保障功能,各国都极为重视税务稽查体系的建立。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普遍应用,税收征管开始向“自动申报纳税——税务稽查”的现代模式转变。纳税人主动申报,税务机关抽样稽查,征税服务社会化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使得科学、严密、高效的税务稽查体系成为决定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杠杆。各国均将税务稽查作为税款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税务稽查的机构设置、人员培训、程序设计、方式创新及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精心部署,成就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税务稽查法律制度,以加强税收征管。[1]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务稽查的改进与完善成为税务征管工作研究的重点。1993年《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税务检查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但比较简单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12月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对税务稽查的整套程序、操作规程作了明确的规范;2000年4月又下发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2001年《税收征管法》、2002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储蓄存款的权限、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保密义务以及有关主体的协助义务和纳税人对非法检查的拒绝权等内容,作了新的补充和完善,这些均有助于我国税务检查工作的改进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