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说明检查事项。税务检查人员到户后,要主动向纳税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对保密单位要出示特别税务检查证,然后就检查的有关事宜向被查单位作以介绍和交代。
(2)检查账簿凭证。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要使用统一的检查文书,并由检查人员签名盖章以示负责。检查文书不得销毁,一律与其它检查资料一起装订入卷。
检查人员在审阅账簿和凭证时,对遇到的可疑问题,应随时做好记录,并针对问题的性质,进行调查核对。
检查开始后,检查人员首先要对所检查的账簿、凭证进行登记,注明本次检查的账簿名称、账户名称、页次、凭证号码及起讫日期、检查人、检查日期、检查期限等。
对在账簿、凭证中发现的问题,要在检查工作底稿上摘录下来,或制成抄件注明发生的日期及原始凭证号码,进行追踪检查。不论是否发现问题都要在检查工作底稿上标明。
对账簿、凭证的检查,一般可采用序时记录的方式,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可采取事项记录方式。
对于检查账簿、凭证不能解决的问题,检查人员应深入车间、仓库、工地、门市部等部门,向有关人员调查,并且查阅原始记录、盘点实物与账簿、凭证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