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有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有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本人的权利。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因对税务机关征收其税款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9、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0、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1、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2、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3、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4、纳税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而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15、纳税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一并提出申请审查的权利。
16、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人有查阅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18、纳税人有在障碍、不可抗力消除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的权利。
19、纳税人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复议申请在规定限期内予以答复的权利。
20、复议期间,纳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要求税务机关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