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司法保障体系是否在我国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理论界看法不一。笔者认为,《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很有必要,独立税收司法保障机构对于维护税收治安、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涉税行政和刑事案件、加强和健全税收保障体系、保证国家税收职能的顺利实现,将起着日益明显的作用。至目前为止,我国组建税务治安机构和税务法庭的工作经过多年的试点和推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且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得到了社会普遍的赞同和认可。有学者认为,建立以上机构,税收执法权与税收司法权的交叉与协调问题就会变得简单明了。为实现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必须建立独立的司法保障机构,即建立税务警察、税务检察院和税务法院[7].笔者认为,批捕和审查起诉机构似无必要独立。
笔者认为,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力是有限的,取证难、执行难尤其突出。根据我国国家机构管理体制及其改革方向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将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机构肯定下来,在我国还是可行的。《税收基本法》可以对其管理体制、设置方式、基本职能等做概括规定。笔者认为,税务警察问题可以表述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税务警察以维护税收治安和进行税收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2)税务警察实行国务院公安、税收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3)税务警察在县、区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统管辖区内各类税收治安和税收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4)税务警察的具体事项由国家另行立法规定。
税务法院问题可以表述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税收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2)税务法院是国家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管理;(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置税务法院,并可以按照各自辖区内的一定经济区域设置一级税务法院;(4)税务法院的具体事项由国家另行立法规定。
税务行政诉讼可以表述为:(1)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收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2)案件既涉及刑事诉讼,又涉及到行政诉讼的,刑事诉讼优于行政诉讼,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应当中止;(3)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规则适用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对税务刑事诉讼可以表述为:(1)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税收刑事犯罪嫌疑,并且符合提起刑事诉讼标准的,应当在完成行政程序后依法及时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2)税收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税务警察机构行使,与案件有关的税务机关应当协助侦查;(3)税收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4)税务刑事诉讼的具体规则适用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此外,税收中介机构与税务代理活动制度也是税收基本法的重要内容。在《税收基本法》中,应当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作为代理税收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组织,并有法定要求的执业税务师和相关从业人员。具体问题可以由将来出台的《注册税务师法》中做出规定。此外,还应当规定律师机构、会计师机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涉税事务中的地位和责任。
[1]涂龙力、解爱国:《论税收法治的现代化》,载《税务研究》2005年第4期,第55页。
[2]施正文:《税收程序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326页。
[3]施正文:《税收程序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302页。
[4]韩国1974年《国税基本法》有类似立法先例,称为信义诚实原则,参见第15条。
[5]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直属机构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创设税务行政处罚,有税务行政许可创设权的规章仅限于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7]涂龙力、解爱国:《论税收法治的现代化》,载《税务研究》2005年第4期,第55页。(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李登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