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根据《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转让普通住房,满2年(含2年,下同)的可免纳营业税,未满2年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转让非普通住房,满2年的可差额缴纳营业税,不满2年的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如下两方面的优惠:
一是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
二是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注意,上述优惠均是针对个人住房而方,对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