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D公司准备将转让股权所得汇出境外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其出具税务部门的售付汇证明。该公司相关人员便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其理由是,根据中国和D公司所在国税收协定之规定,转让除不动产、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相关缔约居民国征税。也就是说,D公司该笔4597万美元的股权转让款只在其所在的D国纳税。但我税务人员认为,D国是否对上述转让款有征税权取决于D公司是否构成其居民,而D公司提供的两份居民身份证明并非来自D国最高税务管理当局,不能作为税收执法依据。
因此,我税务人员围绕居民身份的确定及税收协定条款的适用问题展开调查。有意思的是,D公司提供的证据竟证明该公司的三位董事同住在一个房间,这个国际玩笑开得实在有点儿大了。
根据我国和D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发生在我国的财产转让收益我国没有征税权,此项所得征税权在对方。然而,D公司所在的国家是离岸金融中心,其国内法对此项收益又不征税,此项所得明显存在双重不征税的问题。而就在D公司是否构成D国居民的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购买D公司股权的中方企业却多次催促税务部门尽快答复是否征税并希望税务部门配合办理付汇手续。否则,根据股权转让付款协议,如果不按时汇款,中方企业将额外支付高额利息。
为了避免中方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又确保我国的征税主动权不丧失,国家税务总局立即启动情报交换机制,开展对D公司居民身份的取证工作,判定对其是否可以执行双边税收协定。
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离岸金融中心一般不会主动配合提供情报。经我方三次催促,对方税务当局对我方情报请求做出了正式回复,证明D公司不是D国的居民公司。D公司不是D国的居民公司,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其在华投资活动中的所得须按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就这样,一起利用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税收协定规避我国税收的企图,被及时发现并制止,险些被离岸金融中心“吸走”的900多万元税款,悉数入库。
“应对离岸避税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案例仅仅是我国应对离岸避税众多案例中的一个。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滥用避税地、受控外国公司、滥用税收协定、改变居民身份等手段避税大行其道,而且常常是几种避税手段彼此交织在一起,极大地增大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各国遏制纳税人利用避税地避税的行为,并不是将离岸金融中心“一棒子打死”,而是只针对避税港型的离岸金融中心以及企业的恶意税收筹划。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也奉行这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