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花草苗木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因此,对销售自产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征收营业税。假设销售自产货物的价格仍为400万元,建筑业劳务价款仍为10万元,那么丙公司销售自产货物仍可免征增值税,丙公司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时可扣除分包款,即应缴营业税为0[(10-10)×3%].由此可见,按此方案实施,甲公司可少负担营业税12.37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筹划方案中,丙公司自身并未参与建筑业劳务,因此,丙公司将建筑劳务“分包”给乙公司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转包”行为,不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即需要负担建筑业营业税0.3万元。对于丙公司多负担的建筑营业税,甲公司可给予相应补偿。筹划方案的实际节税额为12.07万元(12.37-0.3)。
A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2009年上半年实现混合销售收入137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收入1170万元(含税),建筑安装收入200万元。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购买方都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增值税销项税为:1170÷(1+17%)×17%=170(万元)
如果A公司将混合销售额中的货物销售收入调整为1053万元(含税),安装收入调整为317万元,那么A公司增值税销项税和应缴营业税计算如下:
A公司增值税销项税:1053÷(1+17%)×17%=153(万元)
筹划后A公司税收负担将减少13.49万元(170+6―153―9.51)。
纳税人在实施上述税收筹划方案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筹划方案的成立,以购买方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前提。例如在上例中,如果购买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筹划前购买方可取得进项税额170万元,筹划后购买方只能取得进项税额153万元,损害合作方利益的税收筹划方案都是不成立的。二是降低货物销售收入同时提高建筑安装收入的幅度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免被国税部门认定为货物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