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率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3%=130(万元)
免抵退税额=1800×13%-130=104(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800×(17%-13%)-40=32(万元)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0――32)=12(万元)
企业应纳税额为正数,故当期应退税额为零。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2万元。
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不退税)政策,如果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