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规定:
修理修配业务退税问题。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不退税。对其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退税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有关规定,19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已征增值税款给予退税;
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类似业务税务处理问题,未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