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二:一外商原来已与中方合资组建了一家公司,公司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其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销路好,赚钱多。1999年底该外商想再追加投资,他在聘请专业筹划人士经过认真调查测算和筹划以后,于2000年6月在原合资公司所在城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又新办了一个合资企业,让中方以土地与房屋作为投资,以缩短工程工期和节约新建企业的费用;同时,将原合资公司中的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在开发区内新组建一个为这两个合资企业服务的研发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纳税。这一筹划的实施,每年为该外商少负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百万元。
原因何在呢?一是该外商不在原合资企业中追加投资,而是选择再兴办一个合资企业,主要是因为按照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如果在原合资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其追加的投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再兴办一个合资企业则可享受到“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二是新办的合资企业和研发中心选择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按有关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将研发部门从原合资企业中独立出来,组建一个独立的研发中心,主要是因为其生产的产品中含有研发部门开发的软件系统,产品销售时无法单独核算产品中所含软件的价值,由于软件价值包含在产品中又无法分开核算,按规定应依产品适用的17%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不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其开发的软件可以按照独立价格卖给两个合资企业,不但可以享受到上述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购进使用该软件的两个合资企业的增值税还能得到抵扣。
从上述两个成功的实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纳税人要想利用组织结构形式的变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并从中获益,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纳税人和专业筹划人士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了解和掌握与本企业相关的所有的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要在分析企业投资、生产经营内容、范围和业务收入形式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和掌握其相应可以适用的包括不同税种、同一税种不同条款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适用的前提条件等。
再次,分析哪些投资、哪些经营内容、哪些经营范围、哪些业务收入等及其与之相应的税收规定同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有关,即其投资、经营内容、范围、收入是否可以分开或合并,并在税收负担上作出相应的优劣比较。
最后,要本着“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对不同方案其他方面的得失进行综合分析与考虑,防止顾此失彼,从中选择出整体最优方案并付诸实施。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