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款核定过程中,张某陈述:自己在非商业中心的街区承租了两间店面,月租金3000元,夫妻俩苦心经营,也只能维持正常生活。当税务人员了解其经营及费用情况时,张某提供了以下数据:平均销售100元商品大约有3元的差价,运费平均每月400元,其他杂费平均每月大约500元。张某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账健制。税务人员同时了解到:当地职工平均月收入为800元,商业平均毛利率大约为10%。于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酌情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核定了张某全年的应纳税额为36000元。
张某面对那繁重的税收负担连声叫苦,但是无济于事。其实,如果按照张某提供的情况,税收负担还要高出许多。下面我们不妨根据当时的情况作-个测算和分析。
一、根据张某的陈述,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计算张某全年发生的主要费用为66000元,以3%的毛利率返算全年的销售额,即用66000元除以3%,等于220万元。
那么,张某全年应缴纳增值税为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后,再乘以4%的征收率,为84615元。
二、根据当地商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计算张某全年发生的主要费用为66000元,以10%的利润率返算全年的销售额,应为66万元。那么,张某全年应缴纳增值税为销售额换算成不合税收入后,再乘24%的征收率,25384元。
两者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税收负担水平相差很大。假如张某的实际利润率达到10%的话,那么张某说假话,反而将自己推进觉得税负的深渊。
其实,如果张某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健制,如实申报,税收负担就会大大降低。如果张某没有说假话,那么,他更应该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完善会计核算,然后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还会大大地降低。
三、如果用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方法计算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即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就应以销售额的全额按法定税率17%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业主所申报的毛利率如果确实,那么他的年销售额为220万元,远远超过180万元的标准,那么他就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建账健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则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征税。
在假设其他非主要因素可以不作考虑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张某全年应纳增值税额作出如下估算:
220×3%(增值率)×17%=1.122(万元);
作为一般纳税人,张某可以少缴税款73395.38元。如果将运费、经营管理费用和其他依据税法规定可扣除的项目的进项税金都计算进去,可以肯定,税收负担还将进一步下降。
当然,以上的分析和计算只是大略性的,许多细节性情况没有考虑进去,纳税人在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时要针对性地作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作为从事批发业务为主的纳税人,在全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销售毛利率在23.53%以下的条件下,进行建账健制,完善管理,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从税收的角度讲是划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