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2.兼营业务减税、免税的规定纳税人进行兼营,并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即可获得免税、减税。
3.起征点的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