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也可以免征营业税。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8.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10.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地方税务局核准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1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2.经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3.金融企业联行之间、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14.学校举办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5.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和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17.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的时候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的时候按照销售价格减去购入原价以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销售的时候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8.政府定价的住房租赁免征营业税,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个人住房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9.在中国境内经过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按照财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的会费,可以免征营业税。各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收取的党费、会费、团费等,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
20.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现行规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