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出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5)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工程的营业额。目前,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建设有两种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建筑安装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安装企业只负责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为了堵塞漏洞,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新税制规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6)招标、投标工程的营业额。实行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中标的价格是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