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了国内外反避税工作的经验,在强调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引进了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和反资本弱化规则等,使得以节税为目的的纳税筹划的风险加大。
1.独立交易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仅限定关联企业之问因业务往来而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扩大到关联企业之间的一切业务往来。新企业所得税法还明确规定了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也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分摊,加大了税法对无形资产及劳务关联交易避税的调整力度。
2.预约定价安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就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及其相关的税收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原则性协议,从而给企业和投资者一个确定性的预期。灵活运用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就关联交易等降低涉税风险。
3.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法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此规定将限制企业通过在避税地建立公司进行避税的行为,有此类行为的企业需特别关注此项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筹划方法的调整。
4.反资本弱化规则。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此规定将使那些企图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产交易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受到限制,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需随时关注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