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规定:凡与我国政府有协定、协议或换文的国家,对其从事国际海运的航商,可按双方的承诺来处理税收问题。同时,对于外国航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交通运输类生产性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起的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的香港地区是世界上最开放的自由港,实行自由贸易、自由企业、自由外汇、简单税制和低税率等全方位自由开放政策,让各行各业在市场机制下自由竞争、自由发展。这种政策在航运方面的主要体现就是船舶自由进出、航运企业自由经营和船舶自由登记。
下面我们将着重介绍世界上其他主要航运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美国的资本建设基金制度(Capital construction funds, CCF),可用于在美国境内建造、登记的船舶。
CCF中需要设立三个账户,即资本账户、资本收益账户及一般收入账户,将已完税收入(即折旧费)存入资本账户,将延期纳税收入(即资本收益)及一般收入分别存入资本收益账户和一般收入账户,从而将已完税存款与延期纳税存款加以区别,经营人能享受到税收补贴的是存入资本收益账户与一般收入账户的存款。
它对何种船舶所有人、何种收入不能存入该基金没有任何保留性限制,使得该制度可以让美国船舶所有人最广泛地享受美国政府对航运业的税收优惠补贴。该制度对船方来说,主要是获得税收延期带来的收益。
CCF只是美国政府通过税收延期的方式给经营人以资助,税收延期并不等于免税,但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税收。延期时间越长,折现率越高,则税收延期所减免的税收就越多。或者说,经营人可以一再把款项用于新造船的再投资存入CCF,这样纳税人就可以无限期地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