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且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都聘用各类专门人才从事此项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纳税筹划的咨询和代理业务。如今美国约有50的企业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澳大利亚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在国外,尤其是大企业在已形成的财务决策活动中,有纳税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这可从我国涉外企业投资前将税法和相关规定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中看出。跨国公司对纳税筹划更为重视,不少跨国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高薪聘请专业人士,每年用在纳税筹划上的支出相当可观,当然节税带来的收益也相当可观。在我国,纳税筹划不仅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纳税筹划欲望也在不断增强,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更被一些业内人士和专业税务代理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纳税筹划活动。
国外企业的纳税筹划一般不涉及产品课税,除了增值税、消费税等产品课税的税款要加到消费者价格中去由消费者负担因而筹划的必要性较小以外,商品课税的筹划空间不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对商品和劳务一律开征增值税,而且增值税的课征往往只对商品通过零税率或低税率实行优惠,而不对特定的企业进行优惠,这样企业从事同一种产品、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面对的增值税待遇是相同的。另外像美国产品课税实行在零售环节课征的销售税模式,生产和批发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无需缴纳销售税,因此也谈不上纳税筹划;零售企业从事经营一律要按本州统一的税率就其销售额纳税,所以基本上没有筹划的机会。我国的情况则与国外有很大差异,首先,增值税在我国是一个主要税种,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存在大量的企业优惠,生产或销售同一产品的企业相互之间增值税税负就可能不同,这样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驱使税负重的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否则将无法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就给企业进行商品课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某生产经营核电设备并兼营核电设计、建筑安装的企业,拟接受委托承建一个核电站,设工程总造价为9000万元,根据测算,该项目的设计、技术服务费为2000万元,项目土建安装费为2000万元,设备供应价为5000万元。如果将该项目签订一个总合同,则属于一个典型的混合销售合同,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设备部分的购进价为4000万元,则需缴纳流转环节(即增值税)850万元(9000×17-4000×17)。但如果与对方的合同分别签订,即签订一个2000万元的技术服务合同,一个2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合同,一个5000万元的设备供货合同,则应缴纳营业税160万元(2000×5 2000×3),应缴纳增值税170万元(5000×17-4000×17),该企业合计应缴纳流转环节税为320万元。当然,企业要想实现该纳税目标,需要筹划人员事先对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研、测算,在此基础上做出各种备选方案再进行比较、确定,并切实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还要在会计上进行分别核算。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企业非常重视商品课税的筹划。
在欧美国家,一提起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对所得税的筹划,所得税需要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为它不容易转嫁,纳税人一般要最终负担自己缴纳的税款。这样所得税就成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成本,缴纳越多,其税后实际收益越少。对此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投资的边际税后收益率。另外,由于所得税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进行筹划减少的应纳税额,不会相应增加其应税所得额,换句话说,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是免税的,所以在国外, 所得税的筹划较为普遍。在我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更是为企业所重视,这是因为它不仅在企业的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它的税源大,税负弹性也大。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就更大了。
发达国家企业纳税筹划的启示借鉴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纳税筹划理论,对拓展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范围和广度有一定启示。突破传统的国家税收理论的局限,既从国家财政角度和宏观调控角度研究税收,也从企业财务角度和微观企业行为角度分析税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具备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机制,这样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各种经营策划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对企业至关重要,国家税收作为一项企业经营附加成本,必然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与此同时,纳税筹划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是税法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利的表现,它不仅在形式上有法律条款为依据,实质上也符合税收立法精神。企业有权力选择安排经营活动、财务活动,当然也有权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事实上,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其运作应重点关注它的经济性,经济性注重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的利益。企业也有它的社会性,即如何满足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经济性和社会性既有一致的一面,有时它们又是相悖的,但无论如何企业对待经济性和社会性的主次是分明的,企业追求的社会性是不违背经济性的社会性,只要适合经济性目标而不违法就是可行的。因此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性行为,不管如何评价它的动机,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它和企业其他行为一样,也是企业的一种竞争策略。研究发达国家纳税筹划模式,更新纳税观念。企业为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会趋向国家支持并给予税收优惠的行业、领域,这可以引导纳税人向国家政策鼓励的方向发展和经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地发展。对企业来说,税收成本同其他经营成本一样不可避免,而只能尽可能地减少它,这必然要求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并且税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弹性存在又为此提供了可能。随着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的日益提高,依法纳税成为必然,企业再通过简单的“税务协调”已不能达到目的。因此,更新纳税观念,认清逃税、偷漏税的违法本质,树立全新的守法、诚信意识,精打细算,通过合法途径减低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理财能力,是企业走向理性成熟的现实选择。学习发达国家纳税筹划组织管理方式,建设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行业自律组织。纳税筹划可促进税制的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已经为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实。放眼国外成熟的纳税筹划市场,其拥有的不仅是成熟的市场群体和筹划意识,更重要的是整个纳税筹划行业存在行业自律性组织进行自我监管;拥有众多专业报刊,形成良好的研究氛围;辅以一定的资格认定制度,为行业入门设置较高的“门槛”;多年经营形成了优胜劣汰机制,留下的都是具有较高商誉的事务所和从业人员。这些都是我国需要借鉴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