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误区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费用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费用按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造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多角度考虑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若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生产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3%的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则可抵扣运输费7%的增值税,企业可节税4%。
若不设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而n<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时,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等。
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运输业务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基本费用开支。
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并销售大米。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当年公司销售额为5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大米的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为500万元。会计主管为节省税金,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进行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而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5000×13%-455-500×3%=210(万元)。
据以上分析,该企业对应纳税金正确的计算为:(5000+500/1.13)×13%-455=252.5(万元)从节税考虑,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为:5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这主要就是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176万元,所占销售额的比例远远小于23.53%,从支付运输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例如:某生产水泥的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