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商场返还的 20 元现金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5 元,否则须自行承担,这样实际的收益为:5.21 -5 =0.21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返送现金时 借:营业费用20
根据以上分析,假设进销差率为1-X,那么上例的60%就被替换成了X。经过计算,折扣方式下,税后利润为56.28-72.8X 。赠送方式下,税后利润为42.56-67.56X。捆绑销售方式下,税后利润为56.28-67.56X。返现方式下,税后利润为31.3-56.3X。进行两两的税后利润比较:首先,是折扣方式与捆绑销售方式,前者税后利润为56.28-72.8X,后者是56.28-67.56X,在都有56.28时,由于折扣方式扣除72.8>67.56捆绑销售方式,故捆绑销售方式税后利润更大;接着,比较捆绑销售方式与赠送方式,前者税后利润为56.28-67.56X,后者是42.56-67.56X,在都扣除67.56X时,由于捆绑销售方式是56.28>赠送方式是42.56,捆绑销售方式税后利润更大。可以看出,捆绑销售方式明显比折扣和赠送取得更大的税后利润,现假设捆绑销售方式和返现方式税后利润相等,即56.28-67.56X=31.3-56.3X,计算X为2.22 ,但X应在[0,1]区间内,所以笔者得出结论,捆绑销售方式在所有进销差率情况下都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
在实际中,商业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经营方式特点,除了选择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还应当考虑企业的资金问题,商品的供应问题等,从而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企业的价值最大化的多方面的目标。
[1]李大明,《税收筹划》,北京,中国财政经济经出版社,2005
[2]艾华,《税法》,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5
[3]刘蓉,《公司战略管理与税收策略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