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
在调整账面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甲企业2008年底账面利润额为200万元,已预交所得税额为35万元,该企业委托税务代理人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额。税务代理人站在企业避税的角度计算所得税额的程序如下:
第一,计算调增额和调减额,并注意挖掘调减额,缩小调增额。
(1)审查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查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税务代理人根据历年亏损弥补情况有关资料确定2008年以前尚未弥补亏损额共计55万元,其中2007年30万元,2006年10万元,2005年8万元,2004年3万元,2003年2万元,2002年2万元,由于2002年亏损对2008年来说弥补期已超过5年,因此不应弥补。
2008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调整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额+调增利润额-调减利润额-税前弥补亏损额
2008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25%=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