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时机把握好了,还要考虑捐赠方式。捐赠有两种,选择捐赠货币资金还是实物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涉及的流转税包括:
1、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案例2】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单位成本100元,单位售价120元,非应税消费品)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某乡村小学捐赠,捐赠业务发生运费1万元。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6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本年会计利润 =60—12.04—0.93=47.03(万元)
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47.03×12%=5.64(万元),纳税调增额=12.04-5.04=6.4(万元)
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纳税调增额=12-10=2(万元)
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7.03+6.4+2)×25%=13.86(万元)
(2)假设该企业捐赠的不是实物,而是通过签发支票捐赠银行存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