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某事业单位定于2008年年底前与其所办的下属企业脱钩。其中,该事业单位有一下属企业为工程公司,经询问负责该工程公司征管的税务所后得知,脱钩之前,需要对这一工程公司进行税务清算审计。
笔者在清算审计中发现,该工程公司在2008年度有很多正在施工的工程,由于无法准确确定其成本与收入,清算工作不得不延迟到2009年2月底。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清算审计需要完成被审计对象最近连续3年的审计,而该工程公司会计报表显示:2007年度和2008年度该公司分别实现利润总额20万元和135万元,2009年1月至2月公司亏损70万元。经审查后得知,该公司曾于2008年12月回收工程款260万元,但其中有97万元被归为2008年收入,导致2009年该公司出现亏损。
经询问得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该公司领导为了能够兑现任期奖金,急于收回工程款和该公司聘请的会计公司只代理记账、不参与公司管理造成的。根据审查,最终确定该公司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会计利润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根据该公司会计报表显示的利润总额,该公司近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原应分别为:2007年为6.6万元(20×33%),2008年为33.75万元(135×25%),2009年不纳税,共缴纳40.35万元。但由于该公司在2008年底提前收回97万元工程款,使得其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增加了97万元,则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4.25万元(97×25%)。对2009年1月至2月公司亏损的70万元,无法使用以前年度利润弥补。
上述处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的表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的表述进行的。
其实,如果该公司能够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延迟回收工程款的时间,保持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合理配比,是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
即该公司可以按照“2007年为6.6万元(20×33%),2008年企业所得税为9.5万元[(135-97)×25%],2009年为6.75万元[(97-70)×25%],共缴纳22.85万元(6.6+9.5+6.75)”的方法处理,这样一来,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7.5万元(40.35-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