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7号)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建筑施工企业混合销售的筹划技巧》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建筑施工企业混合销售的筹划技巧》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a7f37042123e109bffd533119b58d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