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最大的特点是在合伙企业中,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由于合伙企业从整体而言带有松散性,不能算是一个独立核算企业,因此,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某合伙企业是由4个合伙人出资组建的,各人的出资均为25%,经营了1年以后,获得了12万元的税前利润。根据现行税法,不对这部分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仅在分配利润时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当合伙企业分红时,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20000÷4×20%-1250=4750(元)。
征税后,各合伙人所得的净收益为:30000-4750=25250(元)。这样,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实际税收负担率为:4750÷30000×100%=15.83%.值得一提的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可以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在这两种征收方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也是不一样的。
案例: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其应税所得额为6万元。试分析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情况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假定税务机关核定的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为5%)
分析:方案一:查账征收时应纳所得税额=60000×35%-6750=14250(元)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为:14250÷60000×100%=23.75%方案二:核定征收时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200000×5%=1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10000×10%-250=750(元)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为:750÷200000×100%=0.375%可见,税收负担相差很大。
但是,如果当年亏损或者其实际利润率小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时,情况又将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