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不同来源的利润,在再投资退税的时候所享受到的退税待遇是不一样的,因此企业在进行再投资退税时,应当选择适当来源的利润。
为了正确计算退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够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确定该项利润的真实来源,以正确适用再投资退税政策。
确定利润真实来源的第一个作用是确认该项再投资款项确实是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得的。对于再投资款项是来源于其他方面的,如贷款所得,则不能够享受退税优待。
确定利润真实来源的第二个作用是确认当年度该项利润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和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法规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
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分别享受15%、24%的税率。而且对于某些外商投资企业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减免税政策,如“两免三减半”等。
因此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税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么,实际适用的税率等于规定的比例扣除减税的因素,以真实体现再投资额当年缴纳的税款。总之,所谓退税,只有在缴了税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退,而且应该以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限度。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其中30%为企业所得税,3%为地方所得税,再投资退税退还的是按30%计算的企业所得税,3%的地方所得税不在再投资退税的范围之内。
例如,2001年10月,某外国投资者将其独资经营的、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中2000年获得的利润373.13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则该企业应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待遇可以分为几种情况:如果该企业2000年享受免税待遇,根据税法规定,享受到的再投资退税额为零;如果该企业2000年享受的是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并且免征地方税,则根据税法规定,应该享受到的再投资退税额为:373.13万元÷(1-15%)×15%×40%=26.34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年没有享受任何减免,也就是说税率为33%,则可以享受到的再投资退税额为:373.13万元÷(1-33%)×30%×40%=66.81万元。
由此可见,用来源不同的资金进行再投资所享受的退税政策不一样,这里的纳税筹划空间极大。
例如,某外国投资者詹姆斯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于1995年3月开始营业,立项时确定的经营年限为15年,这些年来企业实现的利润见下表。
现在该投资者准备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请问应该怎样选择资金的来源(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免征地方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且假定扩大企业规模时享受到的退税率为40%)。
很显然,如果企业选择使用1995年和1996年企业实现的利润进行投资,则由于该企业在这两年享受免税待遇,根据税法规定,不能享受退税优惠;如果企业选择使用1997年、1998年和1999年实现的利润进行投资,则由于企业在这三年中享受减半征收的待遇,不能充分享受退税优惠;只有在企业选择使用2000年和2001年实现的利润进行投资时,才可以充分享受优惠待遇;如果企业选择其他来源的资金进行投资,按照税法规定,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因此,对于投资者詹姆斯来说,进行投资应该按照以下思路进行:由于2000年、2001年共实现利润200万元,因此如果投资额在200万元以内,最好选择2000年和2001年实现的利润进行投资,这样便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如果投资额大于200万元但小于380万元,则最好先选择2000年和2001年实现的利润进行投资,剩余部分再用中间3年实现的利润;如果投资额在380万元以上,则企业应先选择后5年实现的利润进行,不足的部分可以选择任何性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