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外商投资企业均从事电子工业,预定生产期同为16年,两企业的经营业绩见表1和表2.
表1:甲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 -50 -40 -30 100 120 200 300 (万元)
表2: 乙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 20 -10 30 -20 80 200 300
从表1和表2中可知,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自1995年至2001年的累计利润总额均为600万元,但两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却不相同。
甲企业是在深入研究了相关税收政策后,对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统筹安排。
他们认为,企业投产初期由于产、销市场未完全打开,规模没上去,即便产生利润也不会很大,如果过早获利,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会大。于是,该企业选择了延缓获利的策略,为企业以后年度获得大额利润奠定了基础,也为企业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少缴企业所得税创造了条件。
从表1中的有关数据计算可知,甲企业在1995年,即开始生产经营的第1年出现了亏损,亏损额为50万元,1996年亏损40万元,1997年亏损30万元,1998年当年盈利100万元,按政策规定弥补1995年至1997年度的亏损后,1998年当年累计亏损额为20万元。1999年当年盈利120万元,按规定弥补完以前年度的亏损后盈利100万元。因此,1999年为开始获利年度。
根据“两免三减半”的规定,该企业1999年和2000年两年的生产经营利润免缴企业所得税。2001年至2003年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甲企业在1995年至2001年7年内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30%×50%=45(万元)
乙企业未经税收筹划,而是顺其发展,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第1年就盈利20万元,因而1995年为开始获利年度,按政策规定,1995年和1996年两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1997年至1999年3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在1995年至2001年7年内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10十80-20)×30%×50%+(200+300)×30%=16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可知,甲企业在1995年至2001年7年里,比乙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117万元,并且甲企业在2002年和2003年仍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乙企业则要继续按法定税率(3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02年和2003年这两年的时间里,甲企业的税负将继续低于乙企业的税负。
通常,人们往往以企业的经营利润作为衡量其业绩的主要指标,企业获利时间越早,获利后的社会地位就越高。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企业也就千方百计地追求早获利。但以上的分析恰恰告诉我们,早获利未必就是企业的最佳选择。正确把握企业开始获利的时机,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对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才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