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销售公司法的继承者治外收益排除法,或称治外收益法结构,在美国与欧盟之间引起了政治争论,它主要适用于波音飞机,并不要求特别复杂的评估。)
但是,尤其是在皮克尔租赁/服务合同和合格技术设备交易中,律师和评估师的深入分析在至今极大多数的非美国买卖结构中简直就不需要,结果是这种买卖并û有强调评估。此外,由于美国外向跨境租赁市场有着深深的投资性能烙印,最为经常地被使用(尽管有进化结构),又是最具结构性的复合体,它已成了大单租赁评估业务的聚焦点。
美国的节税租赁实践Χ绕着包括在国内收入署的收入条例第75-21和75-28的准则发展。准则允许美国出租人的税务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如所提议的交易将被定性为真实租赁,他们出租人主顾将被定为租赁资产的税赋所有人,以及有资格申报与该租赁资产有关的(加速)折旧抵扣。
评估和发表意见过程中的分工是:对评估师来说,就事实本身发表意见;而对律师来说,以评估部分为基础,就法律本身发表意见,特别是所提议的交易的性质是否为真实租赁。由于租赁评估总是就租赁资产的性质分表意见,近年来税务顾问常常拜访评估师,请他对交易的性质发表意见。
今天美国的外向跨境租赁结构以皮克尔租赁/服务合同和合格技术设备租赁为重。近年来这些结构都大大地发展了,无论是市场接纳度,还是资产类型的多样性,以便能以它们进行融资。
皮克尔租赁/服务合同是一种更为广泛适用的结构,尽管它并不象之前的租进租出结构那样适用于许多资产种类。
在租进租出结构中,出租人为租赁利益可以极其灵活地投资于交通设备设施,传统不动产和公共设施资产。皮克尔租赁/服务合同融资当初被引进时主要适用于公共设施资产。客车设备、德国交易会设施和船舶在这些交易中大量地进行融资,因为已经显示出为这些资产可以签订服务合同(如是船舶,则类似于班轮),而这可以从国内收入署法令所要求的租赁中区别出来。
最近,作为经营性租赁来融资和分析的铁道线,已经作为这些交易的目标。
最初皮克尔租赁利用加速结构(折旧期限所依据的原先租期加上替代的租赁期限)来再加速根据皮克尔法则延伸的折旧,通过在更长期限内摊还债务来减少现金租金。现行的皮克尔租赁/服务合同结构已经得到发展,此前国内收入署认为皮克尔结构中替代的租赁期限必须加在基础租赁期限上以达到皮克尔法则要求的125%。这一变化基本上抹消了“加速”结构的好处。
租赁业的回答是在有替代期的租赁中代之以一种服务合同,让原先租赁期限就能达到125%测试的目的,有效地“再加速”折旧。
服务合同被用作为皮克尔结构中替代租赁的一种替换,因为像租赁一样,它也描述一种资产所有者与一个从使用资产上获取经济利益者之间的契约关系,但是特别要跟国内收入署法令第7701款(E)中一系列测试所定的租赁区别开来。
服务合同也要求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资产所有人承担比所有人在“绝对责任”租赁作为出租人被迫承担的更多的风险。
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能够租赁(如“纯粹”商业不动产),这就很容易为他们提供服务合同安排。
所以,一项皮克尔租赁/服务合同融资必须同时满足租赁准则(或税务律师为替换一种“真实租赁”观点所使用的其他基础)以及服务合同规则。
在所有的真实租赁中,评估师因而必须对下列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发表意见:租赁起始日、租赁期末日、选择留购日、资产经济使用寿命、如适用的话,剩余经济使用寿命、是否是有限使用物件,是否能够全部满足使用目的,以及承租人是否在经济上或经营上被迫行使交易中所提供的留购或续租选择权。
近年来,一些税务律师所要求的强制分析已经明显变得更加复杂,甚至要对国内交易作出多种结论。
决定对使用一件资产所作的契约安排是否可定性为服务合同的测试包含在国内收入署法令第7701(E)款中。
为激励对一些属于“绿色”资产的融资,包括固体废弃场、废热发电,可选择能源和水处理工厂设施,法令对服务合同的划分提供了四要素“安全港”测试。
简单地说,这些要素要求租赁资产服务的受益人不能自行操作、承担不履行的风险、从递减的操作成本上获利、或在留购时有薄利。对于有望在皮克尔租赁/服务合同交易中融资的更广泛种类的非安全港资产,如要作服务合同处理就会被要求进行更严格的六要素测试,说明对资产的物质占有和控制、服务提供人/接受人的关系、不履约的风险、其他服务接受人的存在以及服务合同付款的水平。
有些税务律师为保守起见,把六要素应用于所有交易,甚至那些涉及“安全港”的资产。
对为了支持服务合同观点所需的评估要求而言,下列关键问题需予以决定:
服务合同参与人的存在;第三方操作人和/或服务接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