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合并前的所得税法相比,主要内容之一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基本处于公平竞争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应从用足用活税收优惠,转变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以尽量合法地减少收入总额,增加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为主线,贯穿企业经营中税收筹划的全过程。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了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广告费扣除标准等,为企业通过筹划最大限度地增加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成本费用将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税收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充分用好税法允许“选择”的事项,尽量合法地推迟所得税纳税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增加企业当期的运营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存货计价方式、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上加以选择。如符合税法规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宜选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以获取“直线法”所不具有的延期纳税的好处。又如我国税法允许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选用。因此,一般来说,在存货价格预计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应选择后进先出法,而在存货价格预计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在存货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增加企业的运营资金。再如坏账损失的处理,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也可选择直接冲销法。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通过提取坏账准备金,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备抵法将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后移,使企业能够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的好处。
充分利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众所周知,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有冲突时,应以税法为准,但是当某一具体事项如果税法对其没有规定,则以会计制度规定为准。因此,充分利用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税收筹划,就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和债券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处理如下:如果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没有控股的目的,应选择成本法进行核算,因为成本法是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或实际收到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基于宣告发放股利或实际发放股利的时间往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投资收益不计入当年的纳税所得,而并入下一年度纳税所得,从而延缓了所得税的交纳时间,增加了企业的运营资金,而选择权益法则得不到此好处。因为权益法在年度终了,必须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只要被投资企业盈利,即使其未将已实现的收益分配给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仍然要在本年度确认投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债券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选择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可以获得节税效应。
充分利用亏损弥补规定,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合理归属所得年度是指利用合理的手段将所得归属在能负担最低税负的年度内,实现纳税最优化。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时,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企业5年内的所得不够弥补,就必须在五年后用税后利润弥补。因此,在制定企业财务计划时,首先有必要利用合理的手段,将五年以后的所得提前到五年内,达到节税目的。其次尽量避免出现前盈后亏的情况,因为企业出现前盈后亏,则亏损部分,就只能用亏损后的盈利补亏,不能用以前年度的盈利弥补。这样,在同样的时期内,如果税前累计利润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前期多纳税或损失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充分利用有关纳税人规定,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这和原来独立核算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独立纳税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为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纳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