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A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B卷烟厂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300万元,甲类卷烟生产完成后A卷烟厂全部收回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B卷烟厂加工甲类卷烟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300)/(1-45%)×45%=409.09(万元)
A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300-409.09)×(1-25%)=443.18(万元)
从以上四个案例A卷烟厂税后利润的计算结果进行选择,第一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第二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第三应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第四应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产生税后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加工方式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税负最重,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方式,虽然以产品销售价格为税基,但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的已经缴纳消费税税额,税负相对较轻,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往往低于产品销售价格,而低于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未缴纳消费税,故税负最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