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3月1日起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的消息发布以来,不少人都认为年终奖金如果放到3月份就可少缴税。对此,税务专家指出,推迟发放的话,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优惠。
因为如果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再除以12来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据介绍,只有工薪所得低于新的起征点2000元、并且这个差额可令年终奖适用税率下调一个档次的,才能少交税。
以月薪1600元,年终奖6300元的甲为例,若以1600元为个税起征点,按照缴税公式一,6300÷12=525元,处于2级税率,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因此,甲应缴税6300×10%-25=605元,甲实际到手奖金为5695元。若以2000元为个税起征点,按照缴税公式二,甲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6300-400)÷12=492(元),处于1级税率,应缴税为6300×5%-0=315元,如此实际到手奖金则为5985元,比个税调整前税后多拿290元,而月薪为1900元的就无法通过拖后领取年终奖而占到什么便宜。
据某银行理财师介绍,税收筹划并不等同于偷税、漏税,而是利用税法没有明令禁止的东西,或与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达到尽可能少交税的目的。
回避纳税“临界点”就是其中一个不错的方法。有时企业多发钱,而员工实际拿到的还会少些,比如说小李。这就需要在发放前计算一下纳税“临界点”。如当年年终奖为6000元时适用税率为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若年终奖变为6200元时,适用税率为10%,应缴个人所得税为6200×10%-25=595,税后收入5605元。也就是说年终奖多200元,而税后收入却少了95元,多缴纳295元的个税。可见,若年终奖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税后收入却小于5700元,只有超过了6305.56元,税后收入才能超过5700元。
对于高收入人群,应该增加平时收入,而少拿年终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老总,一次性领取年新,适用税率较高。要使个人所得税负担较轻,便需要合理调整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如年薪25万元的老总,可以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终奖定为6万元,其他19万元改为月薪,每个月1.5万多元的收入可将原25%的税率降为15%.应该注意的是,现在很多企业通过发放购物券或有价赠券等方式,减少职工的现金收入,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购物券或有价赠券仍被视作职工收入,在税务稽查中很容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