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时,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纳税人建造房屋出售时,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效益与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的关系。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代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00,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1+7%+3%)X=5.5%X
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 2.纳税人不享受起征点的照顾
假设此时的售价为(128.48+Y),由于售价提高,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Y.这时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107.07+5.5%Y
增值额=128.48+Y-(107.07+5.5%Y)
化简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4.5%Y+21.41
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为:30%×(94.5%Y+21.41)
若企业要使提价带来的效益超过起征点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0%×(94.5%Y+21.4)
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得更大的收益,就必须使价格高于137.44.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转让房地产的企业,当除去销售税金及附加后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时,销售定价为128.48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起征点的最高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