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支付方式不同,也影响到折旧计提基础的差异。如:合并公司以其债券或现金支付,则合并中所取得的资产将按其支付价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若合并公司按其股票支付,则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将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
例2:新诚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2002年4月兼并同城一家严重亏损的大宇股份有限公司。大宇公司在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700万元,2001年度亏损为15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经济评估确认的价值为800万元。新城公司合并前股票市价为5元/股,合并后股票市价为5.5元/股,新诚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2200万股(面值为1元/股)。假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损前应纳所得税额为12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企业所得税率为33%,法定盈余公积为10%,任意盈余公积为10%,5%为公益金。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新城公司以156万股和20万人民币购买大宇公司。
因为非股权支付额20万元小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156×20%=31.2万元),所以,新城公司不就转让所得交纳所得税。大宇公司股东应就非股权所得部分上缴所得税(800-700)×10÷800×33%=3.79(万元)。合并后,大宇公司不再存在,这部分所得税实际上由合并企业新城公司承担。新城公司接收大宇公司资产时,须以大宇企业原帐面净值700万元为基础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新城公司在连续5年内每年可弥补大宇公司的亏损额。第一年可弥补大宇公司亏损为:1200×800÷(5.5×2200)=79.34(万元) 第二年可弥补大宇公司的亏损为150-79.34=70.66(万元)
新城公司第一、第二年涉及亏损弥补,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1200×(1-33%)+79.34×33%=830.18(万元) 可供分配的股利为830.18×(1-10%-10%-5%)=622.64(万元),支付给大宇公司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56÷2200×622.64×0.9091=12.53(万元) 同理,新诚公司第二年税后利润为1200×(1-33%)+70.66×33%=815.32(万元),新城公司第二年支付给大宇公司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56÷2200×815.32×(1-10%-10%-5%)×0.8264=14(万元) 新城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给大宇公司股东的股利按利润率10%计算,折现值为156÷2200×(1200×67%)×(1-10%-10%-5%)÷10%×0.8264=353.35(万元)
所以,此方案中新城公司合并大宇公司所需的现金流出折现值合并为20+3.79+12.53+14+353.35=403.67(万元)
方案2:新城公司以120万股和200万元人民币购买大宇公司。
因为非股权支付额200万元,大于股权按票面值的20%(24万元),所以,被合并企业大宇公司应就转让所得交纳所得税,应交纳的所得税为(120×5+200-700)×33%=33(万元)。大宇公司2002年度亏损不能由新城公司弥补,因为新城公司可以按增值后的资产价值作为计税价,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可减少所得税为(800-700)÷5×33%=6.6(万元)。新城公司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1200×(1-33%)+6.6-33=777.60(万元),新城公司第一年支付给大宇公司股东股利折现值为777.60×(1-10%-10%-5%)×120÷2200×0.9091=28.92(万元) 新城公司第二年至第5年可供分配股利为[1200×(1-33%)+3.3]×(1-10%-10%-5%)=605.48(万元) 第二年至第五年付给大宇公司股东股利折现值为605.48×100÷2200×3.1699×0.9091=79.31(万元)。新城公司以后年度每年可供分配的股利为1200×(1-33%)×(1-10%-10%-5%)=603(万元) 支付给大宇公司股东股利折现值为120÷2200×603÷10%×0.6209=204.22(万元)
此方案中,新城公司合并大宇公司所需现金流出折现值为204.22+79.31+28.92+200+33=545.45(万元)
比较以上两个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一由于现金流出较小,因而新城公司应选择方案一。
需要指出的是,新城公司合并大宇公司,不仅要考虑新城公司在合并大宇公司时支付给大宇公司股东的现金款,而且还要考虑大宇公司股东还拥有新城公司的股权,新城公司每年均要向大宇公司股东支付股利。只有全面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得到好的筹划效果。若上述参数发生变化时,也许方案二又成了最佳方案。另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不能以偏概全。有时,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筹划方案,只有能给企业带来绝对收益的方案才是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