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第390号)规定,企业在—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交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苦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而企业在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在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入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人中减除上述股权性质的所得。
如此以来,如果一家按照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子公司在母公司对其投资以后的若干年度内连续盈利,但一直未派发红利,则母公司对其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仍为原始投资额,母公司无相关的投资收益入账,也不需计缴所得税。如现在转让出售该子公司的股权,定价参考子公司净资产价值,则转让时一次性实现的投资收益将包括该子公司以前年度实现利润未分配的部分,而母公司需按照该投资收益计提所得税。
反之,如该子公司每年进行利润分配,则母公司每年都会反映投资收益,但每年该股息所得税是按照母子公司税率差计算的,如两公司税率相等或母公司税率低于子公司税率,则不需要对此计缴股息所得税。股权转让时如定价原则同上,则转让价格将低于前者,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也将低于前者,母公司则只需按照较低的转让收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将大大降低。
所以由此可以考虑,如该转让方要降低所得税税负,其可要求该子公司在其股份转让前形成与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分派红利(控股时非常可行,虽未控股但有能力要求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比比皆是,而且对实现利润进行分配的提议完全合理,该要求实际上等于股权转让价款进行了分割和剥离。),该公司在此分红款所产生的收益届股息收益,该收益应计算的所得税是按照母子公司税率差计提的;而分派红利后的转让价(除权价)肯定低于分配前定价,所以在股权转让事项上产生的投资收益应计提的所得税也将低于除权前定价的应计税金。
单位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如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胜利(一般情况下股票股利也是税后分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该股权转让时的收益是按照该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全部股份为基础计价的。由此转让所得包括投资期内累计派发股票股利的股份转让所得;而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或实物股利时只需按照税率差缴纳股息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中就不包括累计股息所得,则转让所得会低于累计发现股票胜利下的转让所得,累计股权转让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比前种情况下的低。
对此应该考虑,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下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木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所以企业要按照分派的股票股利作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进行所得税申报(如所得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该部分股息所得不需缴纳税款),在申报时,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在股票投资时,—般情况下、股票红利为被投资企业按照20%个人所得税后发放的,而该部分现金股利是被投资企业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所以对企业等机构投资者来说,该现金分红的20%个人所得税有重复计征之嫌。
对此,企业可以考虑在股票股利除权日前,卖掉(转让)该部分股票,而股票转让、买卖收益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所以间接地降低了税负。当然企业在出售或接受分红之间做出选择时还要考虑到当的股价、预计除权后股价、派发红利额及转让流通股是否会影响到控制权等多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