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对于原产地是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一般情况下比普通税率要低100%。海关对进口货物原产地按“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方法来确定。
由于这家汽车生产商是一家由多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提供零配件的跨国经营企业,因而“全部产地标准”显然不适用。
对于“实质性加工标准”,显然有进行关税筹划的可能。“实质性加工标准”有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第一个条件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第二个条件是指“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
以第一个条件为例,其中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指加工后的进口货物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税率发生了改变。如果这家汽车生产商在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都设有供应零部件的子公司,那么它将制造汽车产品整体形象的最终装配厂设在哪里呢?首先要选择那些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所在地,排除那些没有签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其次,要综合考虑装配国到中国口岸的运输条件、装配国的汽车产品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等因素;最后,还要考虑装配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情况、外汇管制情况和出口配额控制情况等。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一个最优选择。
总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比较,选择最经济的国家和地区作为进口汽车的原产地,这家汽车生产商就会通过享受优惠税率而获得巨大的收益。
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筹划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
我们知道,海关按以下次序对完税价格进行估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倒扣法,如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则海关用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怎样充分运用海关估定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而该《条例》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认真阅读上述两项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第一项规定中的“未”给我们留下了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可以将其所有的单证全部交给海关进行查验,也可以不交验有关单证(当然这里不是指对有关账簿数字的隐瞒、涂改等)。这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
如果一家进口商将进口某种商品,其实际上应申报的完税价格要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以求海关估定较低的完税价格。利用纳税时间进行关税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在不逾期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下,如何尽可能地延长纳税期限,充分利用有关规定获取应纳税款最大的时间价值,就是对纳税时间进行筹划的主题。
关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基本纳税方式、放行纳税方式和汇总纳税方式。
其中就基本纳税方式而言,它要求纳税人随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即缴纳税款,这显然有利于海关加强管理,但却减少了纳税人占用应纳税款的时间。因而,纳税人应尽可能地采用后两种方式缴纳税款。采用放行纳税方式和汇总纳税方式,纳税人一方面可以使进出口货物及时通过关境投入市场,避免了货物在进出境时的仓库存储和管理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又延长了对应纳税款的占用时间。因此纳税人应尽可能争取到采用这两种纳税方式所应满足的条件,怎样在办理手续时使进出口货物达到规定的“易腐货物、急需货物、通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理结关的货物”,怎样向海关争取到汇总纳税的资格是企业需要努力的方向。
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利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关税筹划,目前我国实行一周两天休息日,另外还有众多的节假日,这又为关税的纳税时间筹划提供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