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应依照6%(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我们有确定固定资产价格的自主权,因此也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如:某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某机床一台,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我们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分析比较:
1.假设按原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出售该项固定资产的净收益为20-15-1=4(万元)
2.销售价格高于其原值,假设以20.5万元(含税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则根据规定需征6%的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205000/(1+6%)×6%=11603.77(元)
则以高于原值5000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205000-150000-10000-11603.77=33396.23(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假设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5万元出售,则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益为:
4.假设以21.5万元的价格出售,则:按规定应缴纳6%的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215000/(1+6%)×6%=12169.81(元)。以高于原值15000元的价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21.5-15-1-1.217=4.283(万元)
比较上述四种情况,可以看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净收益最大;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需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方程式中计算出平衡点:
x-15-1-6%×x/1.06=20-15-1,求出x=21.20(万元)即,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价格必须大于21.20万元,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使企业在节税的同时,达到更大获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