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承包工程时,一定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这样,其承包收入只需按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否则,承包收入就需要按服务业5%的税率纳税。这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就会加重,当然,不签合同,纳税人可以不用缴印花税,如果印花税的数额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增加少,则纳税人在承包时应选择签订合同。
例1: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大型工程的建筑业务,工程结算收入12000万元。由于该项工程需要推平一座小山丘,因而租赁了一个体户的推土车和铲车从事土方推平作业,建筑公司按每天每车定额支付租赁费,共支付租赁费500万元。租赁费支付凭据由该个体户提供,每次结算票据都是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缴纳了5%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此,建筑安装公司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计算)396万元(12000×3.3%);该个体户按租赁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27.5万元(500×5.5%)。
如果建筑安装公司与个体户改变租赁关系,变租赁关系为工程承包关系即双方签订500万元土方工程作业分包合同,该个体户承包土地平整业务应按建筑安装业缴纳3%的营业税。
双方纳税重新计算如下。建筑安装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12000-500)×3.3%=379.5(万元)印花税为500×0.3‰=0.15 (万元);个体户需要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500×3.3%=16.5(万元)印花税为500×0.3‰=0.15(万元)。因为印花税的税率非常低所以相对于承包项目的营业税来说通常都是比较小的。
双方分别少缴纳税款16.35万元(396-379.5-0.15)和10.85万元(27.5-16.5-0.15)。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体户分包工程的营业税应由建筑安装公司代扣代缴,个体户凭公司转交的扣缴税款凭据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开票时不再重复缴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