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从事的欠账代销业务通常有两种方式:
(1)、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2)、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企业在从事欠账代销时,主要考虑税收问题,一是增值税,二是营业税,要从尽量避免交营业税的角度出发,去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
2001年10月1日,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和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代销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和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每代销一件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给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800元。
到2001年12月31日, 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