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反映出的生活消费品企业偷税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此案采取的偷税手段及其成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销货方面,由于其销售主要面向专业市场,且大多为现金交易,其中很大部分对方是不索取发票的,有些客户则就是冲着不要发票可以享受较低的售价而成交的,他们也在偷税行为中得到了价格实惠,受了益,有的甚至成为偷税“共谋者”。
二是原材料进货方面,由于产成品销售市场现金交易的盛行,也带动了原材料市场现金交易的肆虐。一些丝织厂在部分销售不开票隐瞒销项税额的情况下,也没有了索取进项发票的动力,为了“节省”进货成本,往往怂恿原材料供应者不开票而降低供货价,造成了偷税的恶性循环。
三是财务管理方面,由于现在大部分经营者都是私人,有的虽挂国有或集体牌子,实际已是“转包”甚至是“再转包”,这些经营者主观上,受个人利益驱动,一切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的,总想方设法偷点税,造成财务管理有法不依,混乱不堪,会计听命于经营者,会计信息严重不实,会计监管成为一句空话,一些看似简简单单、清清楚楚、毫无问题的帐只是用于应付税务部门检查的摆设,后面往往隐藏着深深的偷税“黑洞”;客观上,目前丝绸产销经营中普遍存在“回扣送礼”这一“行规”,而这一块在帐面不能暴露,于是千方百计找“下水道”,有的通过开具虚假的运费或其他费用发票列支,有的通过多转成本做文章,更多的是隐瞒不用开票的销售收入,成本结转则通过虚列方式进行消化,或干脆将进货一起隐藏,搞“飞过海”、“两头在外”。
由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除了要注重业务学习和经验积累以外,还应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从查处的偷税案件反映出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纳税意识淡薄,又不注重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对税收的理解停留在感性认识上,看不到税法的威严,造成偷税问题的发生。有些主管部门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领导也爱借着协调的口气,为企业说情,干涉税务部门执法,致使许多税款流失。为此,必须认真开展税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增强全民纳税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