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异VC钠公司以生产、销售食品干燥剂为主,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生产所用主要原料是早稻大米,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与外省某粮食加工公司签订的大米购销合同中注明的数量加以比较,发现实际购入数量存在较大差距。购销负责人可能私自转售大米并偷逃税款。
针对疑点,专案组检查人员首先从异VC钠公司与大米加工销售方签订的大米加工购销合同入手,逐一核查它们之间的往来票据,核对购销大米的数量、金额及汇款去向。
当核查到江西异VC钠公司2002年11月第0058号记账凭证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的应付款单位是湖南省某米业有限公司,而附其后的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却是湖南省湖头岭省粮食储备库。
发现这一问题后,检查人员马上决定:全面查对异VC钠公司与湖南省某米业有限公司的所有往来项目。
经查,除上述有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发现12月第0024号记账凭证中有相同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为963716.81元,税额为125283.19元。
带着疑问,专案组赴湖南省进行调查取证。经确认,上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出自湖头岭省粮食储备库,但粮库方面并没有上述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与异VC钠公司也无资金往来。据调查,湖头岭省粮食储备库与异VC钠公司的付款单位―――某米业有限公司分别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了进一步查清此案,专案组再次回到异VC钠公司,对异VC钠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据称,上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某米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提供,江西异VC钠公司业务经理、财务人员一直认为某米业有限公司是湖头岭省粮食储备库的子公司。
经过全面查证,案情已经明晰:虽然举报信中所称业务经理涉嫌偷税的问题不成立,但检查人员却意外地发现江西异VC钠公司存在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文和《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上饶市国税局决定追缴异VC钠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款204014.76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1倍的罚款。同时,上饶市国税局向湖南省湖头岭省粮食储备库及某米业有限公司的主管国税局通报了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