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案情:前段时间,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市某超市进行立案检查。该超市属小型商贸企业,主要从事烟酒、针织品、化妆品、副食品等零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开业以来该单位即使用税控收银机,所售商品都能通过税控收银机计价销售,使用售价核算法。该单位2003年1月~12月向国税管理分局申报的应税收入与税控收银机显示的应税收入一致,申报的增值税都能及时足额地向所属管理分局缴纳,按理说,这样的单位不会有什么异常情况。但是细心的稽查人员在该单位经营场所调查时,还是发现了问题。
该单位2003年1月张贴的“兑奖”广告显示:凡顾客在超市消费满200元,即凭发票奖励高档雨伞一把;消费满50元,即凭发票奖励高档洗衣粉一袋。稽查人员随即调阅该单位的账簿、凭证,未发现有这方面的账务处理,这中间是否藏有猫腻?稽查人员向收银员询问后得知,那些超市促销出售的免费商品都不通过税控收银机,由顾客凭发票直接到大堂经理处领取奖品。在稽查人员一番教育后,该单位负责人不得不向稽查人员提供了逐日记载的“兑奖”明细记录,并道出了他们的操作手法。原来,该单位在批量购进商品时,供货商总会免费赠送一定定额的商品。购进的商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单位付款后即入账,而供货商免费赠送的商品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单位将商品入库后,不作账务处理。
为了招揽顾客扩大销售额,该单位策划了“兑奖”促销方法,当顾客在超市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不通过税控收银机前台操作直接在后台凭发票领取免费商品,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因实行逐日报账制,为了便于核查库存商品余额,该单位将出售的促销商品按实际售价逐日汇总登记“兑奖”明细记录。该单位采取“兑奖”的形式将外购商品无偿赠送他人,2003年1月~12月在账簿上共计少列销售收入58862.12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0006.56元。
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8项,《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高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10006.56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因市场竞争激烈,当前许多从事超市经营的商贸企业特别是小型商贸企业通常会使用有奖销售等手段刺激消费以期扩大销售额,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采取进、销商品不通过税控收银机、不入账的方法千方百计地偷逃国家税收,手段相当隐蔽。稽查人员要运用各种稽查方法,多观察多分析多思考,善于捕捉违法线索,发现问题一查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