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案情:前阶段,临海市国税稽查局立案检查了浙江某礼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木制工艺品,其产品主要通过外贸出口或自营出口销往欧洲、东南亚一带,主要原材料是三夹板、胶合板和原木。检查人员在对其销售收入进行抽查未发现异常后,把稽查重点放在进项抵扣上。而从账面上看,企业购进货物也有入库单,并且有相应的付款转账凭证,企业外购货物“票、货、款”一致,没有偷税的表面现象,检查人员一时似乎走进了迷宫。
但是,检查人员还是通过初查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一方面,其购进货物进项发票金额普遍较大,票面进货单位分布在全国各地,企业购进货物大多为笨重物品,而相应运输费用却不多,不符合常理。另从侧面了解,该公司与附近县市一些工艺品半成品生产户联系广泛,但从账面上却很难发现有业务来往。检查人员凭直觉,企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为了掌握证据,检查人员从银行汇票入手,对银行交易账单与发票进行逐笔核对。终于发现企业还有账外经营账户———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的个人长城卡账户。在履行有关手续后,检查人员对其长城卡账户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该长城卡进出资金流量异常频繁,有不明的资金经常性地存入和转出,案件到此有了重大突破。据此,检查人员对长城卡中显示的各资金来往户,顺藤摸瓜,从外围展开调查,发现长城卡内显示各业户正是为该公司提供半成品的生产户。
原来,该公司自1999年以来,从各半成品生产户购进货物,而这些生产户则无一例外是无证经营,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该公司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要求各生产户采取“飞过海”手法,把其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到该公司。
该公司则先通过发票所列账户开出银行汇票,然后通过各生产户从对方企业(即开票方)以现金方式领回,并存入胡某长城卡,公司则通过胡某长城卡结算支付给各生产户货款。现已查实,该公司自1999年来采取这种方法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2336383.5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及《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稽查局决定追缴该公司所偷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稽查局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稽查建议:现在企业偷税手段越来越隐蔽,税务检查不能被表面现象迷惑,要善于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大处着眼即要从宏观上分析企业可能出现偷税的环节,把精力集中起来抓关键问题的突破,小处着手即要善于抓住可疑线索不放,一查到底。本案还提醒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注意企业银行经营账户以外可能存在的其他账户,防止企业账外经营。
(《中国税务报》2003年12月24日作者:王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