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以前,大连市地税局接到举报,大连市某国际劳务公司从2002年至今,利用瞒报出国人数、不计或少计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大连市地税局将此案交中山区地税局查办。大连中山区地税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得到了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支持。依法调取了该公司2002年至2009年的账簿、凭证及合同,同时对该公司法人代表、会计进行询问,真相逐步浮出水面。
该国际劳务公司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出国劳务期限为三年,每年收管理工作费10000元。合同签订后,每个外派人员一次性收取第一年管理费和手续费15000元人民币,行为保证金20000元/人,其中有5000元是代收费用,用于包括政审、培训、护照、签证等,该项收费属于代收费用不属于应税收入;行为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回国5日后,作为第二、三年管理费一次转做收入,此项收费,应按权责发制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逐年结转收入,并缴纳税款。对没有房屋做抵押的出国劳务人员,每人再收取保证金10000~20000元不等,这部分保证金在回国后退回本人,不属于应税收入。由于出国劳务人员不知索取正式发票,因此,该国际劳务公司在收取费用时,只开自制收据,收取现金也未全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只把一部分出国人员交付的第一年管理费用计账并申报纳税,应在第二、第三年转收入的行为保证金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转收入,导致少计收入。另一部分人员则未计入出国人员名单,相应的收费也未计入收入。
专案组对账簿资料与被举报人交代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发现有比较大的出入,首先是每个年度的出国人数,被举报人提供的数字远大于账簿及所提供的合同数;其次是企业留存的出国劳务合同不全,部分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已被销毁;第三,年限间隔太久,一些资料无法查找。
在检查人员问询出国劳务合同能否得到出国劳务人员的信任时,被举报单位的一位工作人员曾说过:这些合同是需要公证的。该细节引起了调查人员的重视。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公证部门必然有备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大连市公证处,调取了2002年以来备案的合同,从中查找到该国际劳务公司所备案的全部合同。出国人数有了,但由于出国劳务人员中有中途回国的,每个出国劳务人员究竟在国外工作了多长时间,这是确定应税收入的一个关键。经侦支队又到进出境管理处按合同明细调取了每个人员的进出境记录。
专案小组对各种情况进行了统计、计算,经与各年度申报收入比较,计算出各年度少计收入。最后大连市地税局决定追缴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营业税328000元、营业税附加36080元、企业所得税194703.98元,税费合计558783.98元,加收滞纳金173483.69元。同时,对该企业定性为偷税,并处相应罚款。该公司行为已涉嫌犯罪,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随着国内就业压力的显现,出国劳务成为缓和国内就业压力的重要渠道,出国劳务人员的数量在逐年增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数量也呈逐年增长趋势,目前,大连市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企业达20多家。为了对这一行业进行规范管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对这一行业的业务范围、资格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但近年来,由于这一行业经营复杂,税收征管质量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