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本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的请示》(长房地发[2003]87号)悉。
关于本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的请示
为加强本区域的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拟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事项作如下规定:
本区划分为四个区域,每个区域的最低补偿单价为:
第一区域(中山西路以东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97元。
第二区域(东至中山西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北至苏州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40元。
第三区域(东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北至苏州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41元。
第四区域(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以西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00元。
按照本区已划分的四个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均为20%。
根据《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政府最低面积标准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每户被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为二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