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置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
4、当事人确认合同网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网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
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四、存量房网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并向当事人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服务窗口或经纪机构还应向当事人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五、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信息表中房屋和当事人的信息应与申请权属登记的信息一致。
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合同中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当事人应按照双方预先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中约定的网上信息注销的期限与方式到服务窗口办理。该房屋重新交易的,须再次进行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