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禅城区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确保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保障小区居民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住宅小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用于防范和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应急照明以及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器材是指移动的灭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如灭火器、防烟面罩、缓降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指示线(如河流)划分,并不为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居住地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禅城区所有住宅小区内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畅; (四)保障小区内所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六条 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依法打击各种盗取、损坏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并监督其是否每年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八条 行政执法、安监、工商、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监管工作。
第九条 村(居)委员会负责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检测、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所发现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 住宅小区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接受村(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共同做好小区内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小区的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属消防专用设备,不准挪作他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指派的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巡查,并定期进行检查登记,村(居)委员会负责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检查: (一)灭火器、消火栓应张贴“维护检查记录卡”,指定专人管理,每半月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保证处于完好状态,发现丢失、损坏、失效应立即向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反映; (二)专用消防通道,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不得占用,保持畅通; (三)检查灭火器(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时,如有发现压力不足的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反映;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开展对小区内擅自对物业进行加建、改建导致存在火灾安全隐患问题的自查自纠。重点对小区内擅自利用架空层、地下停车库等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或改变使用用途等问题的自查自纠和清理整治。对因业主擅自改变物业进行加建、改建导致存在火灾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责任人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整改告知无效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并及时以快件、挂号信等书面形式报告辖区派出所、消防大队、规划、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掩埋消防栓,严禁私自拆卸消防设备、擅自利用消防栓取水。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所辖小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主要内容包括:消防设施配件是否齐全,功能是否正常;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各小区应建立完备的消防档案,每次检查和试验情况均应作为资料保存。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技术故障、老化等非人为损坏造成失效等问题,由巡检人员或监管人员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联系维修单位,及时维修更换。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出现人为损坏、丢失问题,由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及到的维修、更换费用由责任人负责支付,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关费用。对检查中发现小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已超过保修年限,出现损坏无法投入使用需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已缴存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其整改维修或更新改造所需经费可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尚未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属地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自筹资金进行整改,以确保小区消防设施设备正常投入运行。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无故拒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违反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和维护的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无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自行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并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管理。各镇街村(居)委会加强巡查、指导和协助,必要时应将情况向消防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