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专用账户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义务,以及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按照协议收存、划拨资金并更新资金使用情况的义务,以保障预售款能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全额接受监管。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收存款项20%的罚款。
在预售资金的使用及划拨方面,该办法根据现行实际情况,强化了国土房管部门对资金监管的审核职能以及明确了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预售款。
第十八条在商品房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前,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足以满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和初始登记需要的,超出部分资金可以申请用于其他用途。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定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额度及留存比例:
(一)项目主体结构施工未封顶、排栅未拆除前,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10%;
(二)项目施工进行至内外装修、设备安装阶段时,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5%;
(三)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竣工备案验收表,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3%。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管方面,该办法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款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法定用途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