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业服务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二)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等行为;
(三)如申请人同时拥有二套或以上住房的,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其中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要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一)的,应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等;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二)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等。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向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由申请人委托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本市物业服务费支付平台转移支付。
申请人如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凭由物业公司出具的税控发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
通过本市物业服务费支付平台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可每年一次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或按季扣划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凭物业公司出具的税控发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的,申请人可每季度一次或按季的倍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接受受理机构的调查、核对和审核。
受理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处以罚款。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3月30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2〕2号)同时废止。
■ 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