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宁法发字第60号关于张xx、贺xx、徐xx诉段xx、段hh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当。因此,“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比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处理不妥,应按清偿抵押借款处理为宜。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xx、贺xx、徐xx诉段xx、段hh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
最近,我院受理张xx、贺xx、徐xx诉段xx、段hh房屋抵押纠纷申诉一案,因现行法律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该案政策性又较强,为慎重起见,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和我们意见报告如下:
申诉人张xx、徐xx、贺xx因房屋抵押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xx)银中法民二审字第57号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其主要理由是:1955年2月我们3人与段ww订立抵押借款合同,言明时间为1年半,到期各清手续。事实段家到1982年才提出各清手续,20多年房屋几经翻修,原房早已不存在等等。要求高院公正处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对方当事人段xx、段hh之父段ww于1955年2月将向阳街xx号院内私房6间分别以160元、150元和160元抵押给张xx、贺xx和徐xx3人各2间(张xx2间,实用面积共14.7m2,抵押金为160元,贺xx二间,实用面积15m2,抵押金150元。徐xx2间,实用面积16.2m2,抵押金为160元,均为土木结构)。有当时借款抵押合同为证。
抵押期限为1年半,双方同意到期各清手续。1973年段ww死亡前未提及此事。段ww系房产主,有房屋22间,1959年房改时除留给段家5间外,改造17间(不包括6间)。26年来,6间房屋多次翻修,张xx2间房翻修一次换墙1堵,换门、窗各1个、大梁1根,粗略估计花修缮费200元左右。贺xx换墙1堵,换窗1个、大梁1根,花修缮费180元。徐xx修墙2堵,花修缮费330元左右。